提要
隨著新媒體的發(fā)展,游客經常會將自己拍攝的視頻和圖片上傳至網絡,并被多次轉發(fā)。但是視頻和圖片中的“面孔”是否涉嫌侵權?涉嫌侵權的情況又有哪些?
案情
小明是一名自媒體博主,賬號擁有百萬粉絲。假期旅游時拍攝了很多視頻,視頻中有不少來往的游客。
在某知名景點,小明身穿漢服,拍攝了一組寫真照片,旅行結束后,他將視頻和寫真照片發(fā)布到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上。
發(fā)布后,視頻的評論區(qū)有部分網友質疑這則視頻的拍攝是否侵犯了過往游客的肖像權。而用戶小華則將小明的寫真照片下載后發(fā)布到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上,用來介紹該地的美景,并獲得大量轉發(fā)和點贊。某漢服網店店主在其銷售的襯衫中使用小明這組寫真照片,作為銷售商品的模特試穿圖片。
小明和同事經過法律咨詢后得知,其發(fā)布的視頻并不侵犯路過游客的肖像權,但小華發(fā)布的內容雖未以營利為目的,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權。網店店鋪未經小明同意,在商品銷售頁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傳經營的服飾商品,也構成對小明肖像權的侵害。
法官說法
“偶然入鏡”不構成侵權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四級高級法官 韓智偉
小明、小華和網店均有在社交媒體上發(fā)布視頻和圖片的行為,這其中,哪些構成侵犯肖像權?依據是什么?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案例中,小明在拍攝視頻時,因需要介紹、展示所在的景點環(huán)境而拍攝了景點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點中穿插而過的游客。這類視頻以展現人文景觀為主,而非專門以某個特定的人作為對象,屬于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這種“偶然入鏡”不會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guī)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頒布后,“以營利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因此,小華發(fā)布的內容中所使用的圖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體貌狀態(tài)等外部身體形象,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能夠清楚確認圖片中的肖像為小明的形象,因此小明對該組圖片展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小華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雖未以營利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權。網店未經小明同意,在商品銷售頁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傳經營的服飾商品,構成對小明肖像權的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