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近日《人民日報》報道,河北唐山男子朱某收到法院傳票?;厮菀荒昵?,張某肇事逃逸,恰巧被朱某看到,朱某立即邊報警邊追趕張某,致使張某被火車撞擊身亡。因此,張某兒子一紙訴狀將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60余萬元。
做好事反成被告,關于朱某到底冤不冤,引發(fā)熱議。其焦點在于朱某為維護社會正義追趕逃逸者,理應受到肯定,而肇事逃逸者身亡也非朱某主觀意愿,朱某的見義勇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筆者認為,“好人擔責”到底冤不冤,還需一分為二看待。肇事者家屬提起訴訟,是其法定權利,這并不影響公眾對朱某的正面社會評價。而討論該案的意義在于,見義勇為固然值得提倡,但并不意味著必然免除法律上的責任。在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專門、特定的見義勇為法律認定,只與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法律概念存在相關性。對見義勇為行為,道德層面的價值判斷不能等同于法律層面的責任認定。即便是在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情形之下的見義勇為,法律也規(guī)定了限制條件和適用范圍,而不是“見義勇為即免責”。
因此,“好人擔責”還應理性看待,見義勇為也需保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