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4月4日,由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被告人范某涉嫌搶劫罪一案開庭審理,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丹東首例涉罪未成年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刑事案件,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范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今年年初,范某等三人在鳳城市某小區(qū)內(nèi),先以借用手機為由,后對被害人劉某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將被害人的手機搶走。之后該手機被三人抵頂給他人作為車費。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范某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因范某法律意識淡薄,害怕進看守所竟然逃跑,后被列為網(wǎng)上逃犯,在火車上被公安機關抓獲。
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后,元寶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董軍燕承辦此案。辦案人認為范某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繳贓物并返還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其具備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條件,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3月26日,在辯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場見證并同意的情況下,范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4月4日,元寶區(qū)法院以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此案,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法院對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并當庭作出判決。
該案的成功辦理是元寶區(qū)檢察院主動適用新制度、新程序辦理案件的積極嘗試。是該院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服務管理創(chuàng)新,積極參與和推進社會治理的具體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