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認為偷拿自家人的財物不犯法,但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盜竊行為也并不完全是關上門就能解決的“家務事”。
近日,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了兩起對岳母和“準岳母”實施盜竊的案件,以盜竊罪對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有盜竊前科的王某某因生活中與妻子矛盾不斷,萌生了偷錢出去“瀟灑一下”的想法。2023年7月20日晚,王某某來到其岳母閆某家中,將4000多元現(xiàn)金和銀行卡盜走,并從ATM機上分3次取走銀行卡內的現(xiàn)金共計20000元。
將所盜財物揮霍一空后,手頭緊張的王某某又于2023年8月16日借吃飯之機,將某餐館吧臺內價值900多元的手機和錢包盜走。次日,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李某某寄住在未婚女友隋某家中,李某某因結婚彩禮等問題多次與“準岳母”王某產生矛盾。
2020年1月1日,隨著矛盾愈演愈烈,預感即將被“掃地出門”的李某某趁王某和隋某外出之機,將王某放在床墊下的400元現(xiàn)金和放在衣柜里的首飾盜走,經鑒定,所盜錢物總計價值12028元。之后,李某某被抓獲歸案。
【檢察官說法】
上述兩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都存在特殊的關系,或是姻親,或是共同居住,那么,他們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家庭糾紛呢?經過嚴謹細致的審查后,承辦檢察官認定:
案例一中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構成盜竊罪,王某某夫妻與岳母不在一起生活,沒有共同居住,不屬于《民法典》或《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王某某未賠償閆某的損失,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案例二中李某某的行為同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李某某雖與女友隋某存在同居關系并與被害人王某共同居住,但并非《民法典》或《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關系,且共同居住過程中,雙方財產并未完全混同,不應認定為是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盜竊行為,鑒于李某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將全部贓款返還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法律紅線不可逾越,因一時貪念將罪惡之手伸向身邊人,不僅失了感情、失了錢財還會失去自由,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同時,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自身防盜意識,保護好自身的財產安全,不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