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
近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上訴人徐某訴凌源市公安消防大隊、朝陽市消防局撤銷火災事故認定書一案中,原審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是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朝陽市首例“民告官”案件中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告官不見官”,是前些年行政訴訟案件中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一直以來飽受詬病。2015年5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首次以單獨條文的形式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將其上升為一項基本原則。這是我國立法機關為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大力推進依法行政而設立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訴訟,了解法庭庭審流程和規(guī)則,直接聽取原告和第三人的訴求,從不愿“出庭發(fā)聲”到敢于“出庭應訴”,不僅表明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運用法治思維解決糾紛的信心和決心,也有利于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理解和信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糾紛的發(fā)生。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介紹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直接參與行政訴訟,既是履行法定義務,也是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既能帶來良好的示范效應,又能警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慎用手中權力。同時,還能讓人民群眾感受到行政機關對法律和民眾訴求的尊重,對于消除百姓抵觸情緒,更好地化解矛盾很有幫助。法官呼吁朝陽市應大力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化、規(guī)范化、常態(tài)化,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及時發(fā)現(xiàn)和主動糾正行政行為中存在的問題,增強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自覺性,也是對司法改革和司法公信的大力支持,這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將起到重要的示范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