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主手里網購仿真槍及改裝配件,店主通過視頻指導買家改裝槍支。“假槍”改裝變“真槍”,證據如何收集?法律又該如何定性?
辦案人:王禹皓
職務: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三級檢察官
在辦案中我發(fā)現(xiàn),隨著網絡及快遞行業(yè)的興起,網絡制販槍爆物品活動增加,出現(xiàn)了網售仿真槍及槍支配件并指導改裝的販槍新形式。
在一起案件中,陳某通過網絡及招收到的代理商蘭某某、肖某某等人,出售仿真槍及槍支改裝配件,并通過發(fā)送改裝視頻指導買家進行改裝,改裝后的槍支威力明顯增強,被依法鑒定為槍支。
這種案件證據收集難度大,法律定性存在爭議,因此,我同辦案組成員積極能動履職,查清案件事實,準確依法定性,履行刑事檢察職能。
在審查逮捕階段,偵查機關認定陳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我們經審查本案證據后認為,陳某的販賣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而指導改裝行為系售后行為,應被販賣行為所吸收。故我們依法改變定性,認定陳某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為更好地調查固定證據,我們多次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對接,并召開案件討論會,細化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
最終,查實并認定陳某多起非法買賣槍支的犯罪事實,于2023年11月16日向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沈河區(qū)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為進一步拓展禁槍教育的廣度與深度,我院就本案組織示范庭觀摩活動,邀請沈陽市人大代表、市區(qū)兩級院檢察干警列席觀摩。我與辦案組成員王簫鴻出庭支持公訴,當庭充分論證行為人對槍支的主觀認知及社會危害性,論證思路對類似涉槍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下一步,我院將繼續(xù)分析研判本案發(fā)生的深層次原因,向有關部門及企業(yè)制發(fā)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探索構建類案法律監(jiān)督模型,以檢察能動履職實現(xiàn)訴源治理,推動社會治理“深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