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初秋,我應報社之邀,就一起租用移動電話的擔保糾紛案件寫了一篇點評擔保行為的普法文章。說來也巧,文章發(fā)出當天,我接到銀行電話,催促我為某人擔保的信用卡償還欠款。
打來電話的是某銀行信用卡營業(yè)部工作人員。當時,我未給任何人提供信用卡擔保。無論怎樣解釋,這位工作人員堅持要求我馬上到營業(yè)部還款近千元,否則將向法院起訴我,因為欠款人已查找無果。
看來事出有因,我可能惹上麻煩了。1995年《擔保法》施行后,銀行對信用卡服務釆用《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和保證人”擔保制度,即持卡人不能償還到期欠款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銀行清償全部欠款。而令我擔心的是,有人假冒我的身份進行擔保。
在銀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員首先核對我的身份證,然后宣講《擔保法》以及銀行的規(guī)定,著重說明應當承擔的還款責任。我當即提出:“怎么能夠證明我是這張欠款信用卡的擔保人?”工作人員說:“在我行同欠款人訂立的信用卡協(xié)議書上有你的身份證號碼。”他打開計算機,調出這份協(xié)議書的電子版,其中的擔保人身份證號碼的確是我的。我非常震驚,怎么會出現這種咄咄怪事!冷靜下來后,我要求查看這份協(xié)議書紙質原件。工作人員只好把它從庫房里找出來,一看協(xié)議書,其中的緣由不言自明。
原來,為這張信用卡擔保的另有其人。擔保人是陳某,協(xié)議書上有他的簽名和身份證復印件。仔細核對發(fā)現,他的身份證號碼與我的相同。工作人員在查找這宗欠款的擔保人時,沒有查看協(xié)議書原件,只是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錄入的擔保人身份證號碼以及公安機關提供的信息找到我的。在事實面前,這位工作人員一再表示歉意,說是頭一次遇到身份證重號的情況。
出了銀行大門,我直奔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同志聽說身份證有重號,當即調出戶口、身份證檔案和登記簿進行核對。經查,陳某,男,與我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同住這個公安派出所轄區(qū),15位的身份證號碼也一模一樣。
他的身份證辦理在先,尾號是“3”;我的辦理在后,檔案中核定的尾號為“7”,但登記簿上誤寫成“3”,發(fā)證機關按照錯誤號碼制發(fā)我的身份證,因而我與陳某一直共用同一號碼。至此,真相大白。我立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書,載明我的身份證正確號碼及其出現錯誤的原因,以便再遇到類似情況時,我能夠自證清白。
一場虛驚就此結束。這起無中生有的擔保糾紛給我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擔保法治課。替人擔保就相當于給自己戴上枷鎖,對不熟悉、不可靠的人,絕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避免卷入欠款紛爭;遇有類似法律糾紛不必慌張,對方沒有證據,還款責任也就無從談起;查清事實原委后,要迅速彌補漏洞,避免再發(fā)生類似問題。對我來說,這三點切身體會,比起伏案寫文章點評他人的擔保案件更為實用有效。
(作者為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