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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鮑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溪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兼顧法理與情理,竭力推動追贓挽損與釋法說理工作,成功幫助被害人追回被騙錢款,以“求極致”的態(tài)度守護老百姓的“錢袋子”。
辦案人:劉思墨
職務: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四級高級檢察官
“原以為被騙的錢打了水漂,沒想到還能追回來,感謝辦實事的人民檢察官!”遭遇電信詐騙的被害人周先生從我手中接過失而復得的錢款激動地表達著感激之情。
時間回到2024年7月。溪湖區(qū)居民鮑某深陷網(wǎng)戀之中,聽信了QQ名為“天意”的男子的花言巧語和利益誘惑。
當“天意”提出讓鮑某辦理銀行卡接收轉(zhuǎn)入的來路不明的錢款,并在銀行取現(xiàn)后存入到其提供的指定賬戶中時,盡管鮑某已意識到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仍被情感蒙蔽雙眼。
鮑某先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信息和兩張銀行卡用來接收錢款,并在銀行柜臺取現(xiàn),分7次向指定賬戶匯款54.95萬元,非法獲利1600元。同年8月,鮑某被警方抓獲。隨后,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案件移送至我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過程中,我將重點聚焦到鮑某涉案的銀行卡流水賬單,結合證據(jù)材料進行電子數(shù)據(jù)篩查和資金穿透分析,研究流水明細2400余條,查看銀行監(jiān)控視頻數(shù)小時,進一步明確鮑某的犯罪事實。
而其中一筆款項是周先生遭受電信詐騙的7萬元。
我耐心向鮑某釋法說理,闡明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政策,并使其深刻認識到轉(zhuǎn)移犯罪資金的行為對詐騙犯罪所起的推動作用,將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失。
最終,鮑某真誠悔罪,自愿出資對被騙者予以補償,最大限度挽回了被害人損失。鮑某退賠到位后,我立即對7萬元款項開展返還工作。
因被害人周先生遠在外地,且剛剛遭受過電信詐騙,對外地的陌生電話極具反感和防備,我反復溝通、耐心解釋,才取得周先生的信任。日前,7萬元被騙錢款已返還到位。
考慮到鮑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且已獲得被害人諒解,我院建議判處鮑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日前,溪湖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