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審查逮捕和起訴階段,被告人先后兩次向檢察機關辦案人提出自己具有不在場證明,否認自己盜竊行為,辦案人第一時間要求偵查機關就被告人提出的不在場證明予以調查,同時辦案人也到現場進行勘查,在兩次戳破被告人不在場證明的謊言后,被告人最終認罪認罰。
辦案人:楊檸
職務: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日前,東港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入戶盜竊案,被告人抱著僥幸心理,兩次翻供。作為辦案人,我兩次要求偵查機關針對被告人的無罪理由進行進一步偵查,同時,我也到現場進行勘查,最終確認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趙某曾在被害人張某家工廠務工,2024年11月24日夜間,被告人趙某經過兩次踩點后進入被害人張某家客廳實施盜竊,后被警方抓獲。
在案件審查逮捕階段,趙某提出自己沒有作案時間,稱案發(fā)當日他和朋友代某一起吃飯,飯后一起前往KTV,直到凌晨才分開。由于被害人家中視頻監(jiān)控無法準確識別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所有能夠認定趙某是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均是間接證據,趙某的翻供很可能導致本案不能定罪,于是我立即要求偵查機關對代某進行取證,并按照趙某提出的案發(fā)當日的行動軌跡進行偵查。經偵查機關補充證據,代某稱二人一起吃飯唱歌的日期不是案發(fā)當天,偵查機關按照代某提供真正的吃飯日期調取了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趙某提出的不在場證明予以了排除。
趙某在第一次不在場證明被排除后仍抱有僥幸心理,在審查起訴階段第二次提出不在場證明,且與第一次提出的說法完全不同,我又要求偵查機關就趙某提出在案發(fā)當日于某歌廳唱歌并且隨后與幾名服務人員一起吃飯的情況予以核實,經核實發(fā)現,趙某所稱的歌廳于案發(fā)時正處于停業(yè)整頓期間,沒有營業(yè),趙某提出的第二次不在場證明也被排除。
兩次不在場證明均被排除后,趙某的心理防線崩塌。我在反復查看偵查階段的同步錄音錄像之后發(fā)現,所有的作案細節(jié)均是趙某向偵查機關供述的,偵查機關根據趙某提出的細節(jié)對證據進行取證。為了進一步核實趙某在偵查機關供述的真實性,我到盜竊現場實地勘查、重走嫌疑人進入現場和逃跑路線,最終認定趙某是犯罪嫌疑人無疑,于是我再次對趙某進行訊問,對其進行釋法說理,最終趙某認罪認罰。
入戶盜竊嚴重危害群眾財產和人身安全,犯罪分子常利用作案隱蔽性企圖翻供。檢察機關將與公安機關緊密協(xié)作,嚴查證據、精準追訴,同時呼吁民眾增強防范意識,夜間鎖好門窗,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