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宋某經營火鍋食材生意,按照約定向火鍋店供應食材,但火鍋店雇員張某卻未按時向宋某全額給付貨款。火鍋食材本就是小本生意,張某卻拖欠剩余貨款2000元。多次電話催要無果,宋某起訴到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將司法的溫度融入每一起“小案件”的辦理中,讓公平正義可感可觸可信可見,讓司法溫暖的陽光照進人民群眾的心田。
辦案人:王曉佳
職務: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合議庭庭長、一級法官
作為一名基層法官,我常想,司法的溫度該如何體現(xiàn)?或許就藏在每一起看似微小的案件里。今天我想分享一起標的僅2000元的貨款糾紛案件,談談審理“小案件”的心得體會。
去年,我受理了宋某起訴火鍋店的貨款糾紛案。案情不復雜:宋某給火鍋店送了一年半食材,最后2000元貨款沒結清??苫疱伒昀习逭f,對接的雇員張某已經離職,貨款早給了張某,該由宋某找張某要錢。
閱卷時我就明確,不能因為“標的小、金額少”就簡化流程。這2000元對宋某是生計,對火鍋店是誠信,對法院則是守護公平的責任。案件的關鍵很清晰:宋某到底是給誰送貨?收貨行為算不算火鍋店的行為?
審理中,我重點圍繞法律關系展開調查。被告堅持已向張某付款,應由張某承擔責任。但我通過梳理證據發(fā)現(xiàn),一年半的交易中,張某始終以火鍋店名義訂貨、收貨,送貨單上的地址是火鍋店,微信聊天記錄也顯示交易對象為火鍋店,結款憑證的付款方也多是火鍋店賬戶。這些細節(jié)足以證明,張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與宋某形成買賣關系的是火鍋店。
最終,法院判決火鍋店支付剩余貨款。判決書中,我詳細闡釋了職務行為的認定標準,明確了買賣關系的主體。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履行完畢。不久前,宋某送來錦旗,上面“明察秋毫算細賬,人民法官顯擔當”的字樣,讓我深受觸動。
在法院,這樣的“小案件”每天都有:幾十元的網購退款、幾百元的勞動報酬、幾千元的鄰里賠償……它們標的不大,卻關乎百姓生計。處理這類案件,既要查清事實,更要走進群眾心里。我們不僅要幫當事人討回公道,更要通過案件發(fā)現(xiàn)社會治理中的漏洞,比如此案中火鍋店的管理問題,讓司法兼具力度與溫度。
基層法官的日常,就是在這些“小案件”中踐行司法為民。每一起案件都承載著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就是我們堅守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