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王長順主審的高某翔訴高甲、高乙、高丙繼承糾紛案入選,這是我省法院系統(tǒng)唯一入選的案例。
高某啟與李某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沒有工作,專職照顧高某啟與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啟與李某后事由高某翔出資辦理。高某啟與李某去世前立下代書遺囑,主要內(nèi)容為:因高某翔照顧老人,二人去世后將居住的回遷房屋送給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為高某啟與李某的子女,案涉回遷房屋系高某啟、李某與高甲交換房產(chǎn)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認為案涉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沒有見證人在場,遺囑無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高某啟、李某所立案涉遺囑合法有效,以及確認其因繼承取得案涉回遷房屋的所有權。
鞍山中院認為,高某翔提供的代書遺囑因代書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書遺囑時雙方是戀愛關系,這種特殊親密的關系與高某翔取得遺產(chǎn)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關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禁止代書人,因此其代書行為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應屬無效。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高某翔雖然不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其自愿贍養(yǎng)高某啟、李某并承擔了喪葬費用,根據(jù)《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適當?shù)倪z產(chǎn),高某翔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高某翔雖沒有贍養(yǎng)祖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其能專職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xiàn),應當予以鼓勵。本案裁判結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對高某翔的贍養(yǎng)行為給予高度肯定,確定了其作為非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位的繼承權利,并結合其贍養(yǎng)行為對高某翔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進行合理認定,實現(xiàn)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弘揚了團結友愛、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