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同事之間、朋友之間、親屬之間好意搭乘順風車出行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在好意搭乘出行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搭乘人責任怎么承擔?是否可以因無償搭乘而對搭乘人的損害免責?法律上有明確的規(guī)定嗎?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珂、李麗進行分析:
如何認定好意搭乘行為?好意搭乘,一般搭乘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不收取任何搭乘費用,具有無償性,不具有經濟利益關系,因此,無償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好意搭乘的核心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后具體認定承擔責任比例時,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其應綜合考量搭乘人與被搭乘人的意愿、機動車是否為營運車輛等因素,結合具體案情酌情予以認定。
律師提示: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不因駕駛人提供無償搭乘而免除其賠償責任,而依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駕駛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能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