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飲酒助興,把酒言歡,本是人生樂事,但聚餐飲酒后出現(xiàn)人身傷亡的情況,樂事變成悲事,這種情況下,聚餐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案情
王某與朋友聚餐喝酒,飯后聚餐者安排出租車送王某回家,但中途王某下車后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與樹發(fā)生碰撞,致車毀人亡。經認定,王某醉酒駕駛,未戴安全帽,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王某家人訴至法院,要求與其吃飯的聚餐者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死者王某當天飲酒后處于清醒狀態(tài),應當能夠預見到自己酒后駕車會導致危險事故的發(fā)生,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系死者自身原因所致,且聚餐者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無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王某家人的訴訟請求。王某家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與聚餐人是同事關系,經常在一起聚餐并分擔費用,事發(fā)當日聚餐亦同慣例。王某當日飲酒量沒有明顯超出其平時飲酒量,沒有證據(jù)證明共飲人存在對其勸酒、灌酒的行為,聚餐結束時王某亦未出現(xiàn)明顯醉酒狀態(tài)。聚餐者還安排出租車送王某,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一審駁回王某家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律師說法
同桌喝酒者互相負有注意義務
孫相奇向居民普法。
北京市京師(沈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權投資與爭議解決法律事務部主任孫相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谝磺б话倭藯l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之所以要求同桌喝酒者之間互相負有注意義務,是因為共同喝酒這種較為危險的行為很可能會導致發(fā)生人身傷害。因此,為了確定各方的責任大小,就要求同桌喝酒者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諸如對過量飲酒者進行勸阻、照顧、護送等。如果共同飲酒者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或者實施了對醉酒者進行勸酒等侵權行為,進而導致醉酒者遭受人身損害,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司法實踐,同桌飲酒者一般會在以下情形下承擔法律責任:
存在侵權行為:例如勸酒、逼迫喝酒、賭酒、罰酒等行為。
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例如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可能失去意識,同桌飲酒者沒有將醉酒者送至安全地點從而導致了損害的發(fā)生;明知飲酒者醉酒駕車而沒有加以勸阻;對過度飲酒行為沒有加以提醒或制止等。
綜上,當共同飲酒者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并且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時,一般無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