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隨夫妻關系的滅失而消失,撫養(yǎng)費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必要的物質條件?!?nbsp;近日,在新賓滿族自治縣上夾河鎮(zhèn)上夾河村委會,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南雜木人民法庭庭長趙幗正在對一起撫養(yǎng)費糾紛進行調解。
原來,今年2月,小雪(化名)父母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小雪由父親趙某撫養(yǎng),母親王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300元。
自父母離婚后,小雪隨父親共同生活,母親未曾給付過撫養(yǎng)費,村委會多次做小雪母親的思想工作均未能解決,趙某無奈以小雪作為原告向南雜木法庭提起訴訟。
“以判決方式強制性確認給付撫養(yǎng)費,不利于矛盾糾紛的徹底化解,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小雪母親已再婚并懷有身孕,她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一定會完全明了,如果開庭審理可能還會引起母親的情緒激動,影響腹中的胎兒……”
承辦法官趙幗考慮到這些,于是帶領書記員來到上夾河村委會,并通過村委會工作人員找到王某。其間,趙幗以實際案例釋法析理,對其動之以親情、曉之以法理,終于打開王某的“心結”,取得了王某的信任和理解,最后,雙方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時間和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