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原告與被告簽訂《分包合同書》后,按約進場施工,后因被告方資金緊張,拖欠工程款。多次討要無果后,原告訴至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全額給付欠付工程款。
審理時,承辦法官始終堅持“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從最有利雙方企業(yè)生產經營的角度出發(fā),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對被告釋法析理、利弊分析,使其正確認識自身的法律責任及社會責任;對原告耐心做好勸導,建議依據被告目前資金狀況分期給付欠付工程款。
經過承辦法官反復協(xié)調溝通,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方式形成共識,被告承諾分期付清欠付工程款,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收到民事調解書后均表示十分滿意處理結果,并感謝法官全程耐心調解。
編輯:于津津
校對:劉清
責編:馮羽竹
審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