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為遺產繼承,羅某與5位同胞兄姐打起了官司。長達20年的積怨,經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手足重拾親情,案件完美收官。
辦案人:宮劍
職務: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庭二級法官
今年5月29日,我對原告羅某訴其哥哥羅老大和4位姐姐的繼承糾紛一案進行首次開庭審理。據(jù)庭前閱卷了解,各方當事人的父親早在2000年便已與世長辭,母親也在2005年離開人世。原告羅某訴稱其母2005年去世后,遺留的房產由哥哥長期占有,剝奪了其他子女的繼承權,故訴請依法分割案涉房產。
繼承案件屬于家事糾紛的范疇。時間跨度長、子女眾多且年齡都較大的繼承案件,往往是由于家庭矛盾長時間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進而導致積怨日深,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愈發(fā)僵化,矛盾也更加尖銳,而本案無疑也是這種情況。
5位被告均明確認可案涉房屋是父母生前的共同財產,但同時表示母親生前已將房產贈與被告羅老大,并且在父親去世后母親去世前就已經完成了更名登記,所以房產理應歸羅老大個人所有。然而原告羅某對此并不認同,堅定認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強烈要求羅老大返還應由其享有的房產繼承份額。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互不相讓。作為案件承辦人,我深知必須讓各方先冷靜下來,然后再嘗試進行調解工作,這樣才有可能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鑒于本案確無遺囑,應該遵循法定繼承的原則。由于房屋更名羅老大的時間處于父親去世后母親去世前,由此可以合理推斷出母親以及4位被告姐妹同意將她們所享有的房屋份額贈與羅老大。而原告羅某堅持要求繼承案涉房產法定份額,羅老大于理于法應返還羅某應繼承房屋份額的價值。在休庭期間,我耐心開展調解工作,反復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向他們明理釋法,最終被告羅老大同意返還原告羅某應繼承房屋十四分之一份額的價值。為了準確確定該部分價值,我向多個評估機構進行咨詢,同時參考同小區(qū)二手房交易價格,經過反復斟酌與權衡后最終與雙方當事人商定羅某享有案涉房產份額價值為2.6萬元。
6月4日,本案迎來了二次開庭,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一致意見,羅老大爽快地給付了羅某上述款項,6兄弟姐妹之間長久以來的尖銳矛盾終于得以成功解除,案件也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