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七旬老人魏某因經(jīng)濟拮據(jù)盜竊故障路燈蓄電瓶,案值近4000元。朝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并獲諒解,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該案彰顯了司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是檢察履職中融法、理、情于一體的一次生動實踐。
辦案人:薛菲菲、劉超
職務:朝陽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二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助理
每當回想起魏某在聽證會上激動哽咽的畫面,以及電話回訪時他談及秋收的那份踏實和感激,我們都更加堅信,我們作出的相對不起訴決定是正確的。這個案件讓我們對“小案”精辦、國法人情相融合的辦案理念有了更深的體會。
那是今年4月的一起盜竊案。年近七旬的魏某因為一時貪念,將附近故障路燈的22個蓄電瓶盜走變賣,獲利2350元,經(jīng)鑒定實際價值3960元,已達到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案件移送到我們辦案組后,我們關注到的是冰冷的案卷數(shù)字背后的具體“人”和“情”。
通過審查,我們發(fā)現(xiàn)魏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誠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更關鍵的是,他的家屬在案發(fā)后第一時間對管理單位進行了賠償并獲得了諒解。我注意到,他盜竊的直接動機是“經(jīng)濟拮據(jù)”,對象是“故障路燈”的部件,其社會危害性與有預謀地破壞正常運行的公共設施確有不同。
“一訴了之”固然簡單,但考慮到魏某年事已高,主觀惡性不大,且已真誠悔過、彌補損失,如果對其提起公訴,可能會對這個本已困難的家庭造成二次打擊,甚至可能激化矛盾,背離刑罰教育挽救的初衷。反之,若依法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更能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
為了確保決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我們召開了公開聽證會。當聽證員、人民監(jiān)督員、律師、偵查人員等各方代表在了解全部案情后,一致同意我們對魏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時,令人感受到了司法共識的力量。這不僅是法律條款的適用,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共同守護。
最終,我們依法對魏某宣布了相對不起訴決定。日前,在對魏某進行電話回訪時,他正忙于秋收,言語中充滿了對生活的希望和對法律的敬畏。他反復保證不再犯錯,這比懲罰更能體現(xiàn)司法的成效。
這個案子讓我們深刻體會到,檢察官辦案,辦的不僅是案子,更是別人的人生。
嚴格依法是底線,但將國法、人情融為一體,努力實現(xiàn)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司法溫度,才是我們更高的追求。對于魏某而言,這次不起訴決定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也挽救了一個家庭;對于社會而言,它傳遞了司法不應只有力度更應有溫度的鮮明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