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認罪認罰案件中,一審法院已經(jīng)作出刑事判決,但被告人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無罪,為此,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日前,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決罪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據(jù)悉,該案是盤錦市首例因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請求改判無罪,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的案例。
今年6月,呂某因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呂某當庭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五年。此后,被告人呂某卻提出上訴,請求盤錦中院撤銷一審刑事判決書,改判其無罪。興隆臺區(qū)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以無罪為由提出書面上訴,屬于既不認罪也不認罰,系無正當理由的反悔,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的依據(jù)不足,導致本案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基礎條件,提出抗訴。盤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抗訴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訴。盤錦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呂某犯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該案遵循了認罪認罰的制度規(guī)定和司法理念,真正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處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