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2年初,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鞍山市立山區(qū)春光鉚焊加工廠(以下簡稱為“春光加工廠”),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以下簡稱為“東北風公司”)建立了持續(xù)的冷軋板購銷關系。
1992年至1993年,春光加工廠從東北風公司多次購買冷軋板,并通過轉賬等方式多次向該公司支付貨款。后雙方在趙明利是否付清貨款問題上發(fā)生爭議,產生糾紛。1994年8月11日,東北風公司以趙明利詐騙該公司冷軋板為由,向鞍山市公安局報案。同月15日,趙明利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審查。1998年1月14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趙明利的決定,并于同月16日執(zhí)行。
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所依據的有關證據不能證明趙明利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沒有證據證明趙明利實施了詐騙行為。據此,千山區(qū)法院認為,千山區(qū)檢察院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宣告趙明利無罪。宣判后,千山區(qū)檢察院提起抗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鞍山中院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明利利用東北風公司管理不善之機,采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從東北風公司騙走冷軋板46.77噸(價值人民幣134189.5元)。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提出申訴,并分別被鞍山中院、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2015年7月21日,趙明利因病死亡。趙明利的妻子馬英杰以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鑒于趙明利已經死亡,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
庭審現場
【新聞回顧】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趙明利詐騙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趙明利無罪,原二審判決已執(zhí)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
申訴人馬英杰及其代理人認為,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趙明利無罪。
最高院對此案非常重視,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賀小榮擔任審判長,與第二巡回法庭主審法官苗有水、主審法官賈偉組成合議庭,在充分閱卷掌握現有證據資料的基礎上反復論證,最終認定如下事實:原審被告人趙明利在擔任廠長并承包經營春光加工廠期間,與東北風公司長期持續(xù)進行冷軋板購銷交易。雖有4次提貨未結算,但趙明利在提貨前均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貨手續(xù)。有證據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貨行為發(fā)生期間及發(fā)生后,仍持續(xù)進行轉賬支付貨款,具有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意思表示,且趙明利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fā)生,亦未實施逃匿行為,故不能認定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雙方對全部交易未經最終對賬結算而產生的履約爭議,也不應成為認定趙明利無故拒不支付貨款的理由。據此,趙明利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
據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案中趙明利被改判無罪的關鍵點在于,厘清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原二審判決正是未嚴格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混淆了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故而認定趙明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權益發(fā)生的權利沖突,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刑事詐騙犯罪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為,受害人一方難以通過單一的民事訴訟方式來實現其權益,必須請求國家公權力動用刑事手段來保護其財產權益。在經濟活動中,刑事詐騙與經濟糾紛的實質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通過虛假事實來騙取他人財物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詐騙行為超越了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須運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對于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yè)糾紛,如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可以獲得司法救濟,就應當讓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訴訟中平等的舉證、質證、辯論來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后救濟手段。
本案中,趙明利未及時支付貨款的行為,既未實質上違反雙方長期認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給合同相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范疇。此外,即使東北風公司對趙明利未及時付清貨款是否符合雙方認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異議,或者認為趙明利的行為構成違約并造成實際損害,也應當通過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尋求救濟。因此,將經濟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相混淆,動用刑事強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場交易秩序,進而對一個地區(qū)的營商環(huán)境造成較大損害。
宣判后,合議庭向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本案后續(xù)的國家賠償等工作也將依法啟動。
旁聽席
【法官聲音】
“對于東北地區(qū)營商環(huán)境改善具有引領示范意義”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fā)展,提出要不斷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發(fā)展環(huán)境,幫助民營經濟解決發(fā)展中的困難,支持民營企業(yè)改革發(fā)展。趙明利詐騙案再審正是在新時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切實保障民營企業(yè)家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yè)合法經營的生動案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首先,本案對于增強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干事創(chuàng)業(yè)信心具有重要的引導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yè)座談會上的講話指出,要保護企業(yè)家人身和財產安全。
其次,本案對于東北地區(qū)營商環(huán)境改善具有引領示范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東北三省考察時就深入推進東北振興提出具體要求,第一條要求就是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為基礎,全面深化改革。本案是通過司法審判切實改善東北地區(qū)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里程碑,充分發(fā)揮了司法在優(yōu)化東北地區(qū)營商環(huán)境中的積極作用,有助于推進東北地區(qū)創(chuàng)新驅動戰(zhàn)略順利實施。
最后,本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生動實踐和最新成果。本案由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審,有利于確保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體現了巡回法庭勇做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排頭兵”,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社會反響】
“是最高院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一次生動實踐”
全國人大代表王家娟、莊艷、栗生銳、謝金紅,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jiān)督員李宗勝、楊松,以及其他專家學者等共計100余人旁聽了宣判。
大家表示,近一時期以來,最高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yè)座談會、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運用司法手段鼓勵支持引導民營企業(yè)發(fā)展壯大,堅持平等、全面、依法保護企業(yè)家合法權益,切實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推動形成了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yè)家合法權益的良好機制和社會氛圍。
趙明利詐騙再審案的改判,是最高院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一次生動實踐,在切實加強民營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和產權保護,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yōu)樾淌仑熑蔚确矫婢哂惺种匾囊龑痉缎?,必將能夠為新時代改革開放和東北全面振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